CWAY同好會員
營業守則
本營業守則與CWAY事業手冊之CWAY事業計畫,及官網公告就兩者所為之修正規定,同好會員應予遵守。
前言
2.1. 將本政策納入同好會員契約
2.1.1. 本公司全權修訂CWAY之內容,已納入CWAY同好會員契約中,並構成其契約之一部分。 2.1.2. 本政策與程序中使用的「契約」一詞,係指CWAY同好會員契約書、CWAY事業政策、CWAY
事業計畫,獎勵計畫及法人申請書的統稱。
2.1.3. 上述文件是以引用方式,納入CWAY同好會員契約(包括現有及新修訂之內容)。
2.1.4. CWAY同好會員皆有責任閱讀、瞭解、遵守及確認其知悉,且使用最新版本的事業政策與程
序。
2.1.5. 推薦人在推薦新同好會員時,應負責在申請人簽署同好會員契約之前,提供最新版本的事業
政策與程序及CWAY事業計畫給申請人瞭解。
2.2. 政策目的
2.2.1. 本公司是一家以分享經濟為基礎,經由同好會員推廣產品的公司。
2.2.2. 所有同好會員的成功,必須仰賴正直行事。
2.2.3. 本公司制訂本政策與程序,是為了清楚定義同好會員與CWAY之間的關係,以及明文規定可
接受的行為準則。
2.2.4. CWAY同好會員必須遵守CWAY同好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本政策與程序、本公司獎勵計畫及
本公司法人申請書(合稱「契約」)的所有條款與條件,以及規範前述各方之業務與行為的所
有地方法律。
2.2.5. 最重要的是,同好會員必須閱讀、瞭解與遵守契約。
2.3. 契約變動
2.3.1. 地方法律及商業環境經常發生變動,因此,本公司保留全權決定修訂契約及其價格的權利。 2.3.2. 簽署同好會員契約,即代表同好會員同意遵守CWAY所有契約的修訂或修改之內容。
2.3.3. 契約修訂內容在將契約修訂事宜通知所有同好會員之後,始之生效。
2.3.4. 修訂通知將在本公司官方資料中公佈。
2.3.5. 本公司提供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將修訂條款之完整內容提供給所有同好會員查閱:
(1) 公布於CWAY官方網站(https://www.cway.life) (2) 電子郵件(e-mail)
(3) 公告於營業場所
(4) 納入公司期刊中
(5) 納入產品訂單或紅利款項中
(6) 特殊郵件
2.3.6. 所有同好會員須定期造訪CWAY官方網站,確認是否發佈最新的修訂內容。最新及確認適用
版本,請參閱(https://www.cway.life)。
2.3.7. 同好會員持續經營CWAY事業或同好會員接受獎勵,皆已構成接受任何及所有修訂內容。為 了使本政策與程序生效,本政策與程序的所有解讀、釐清、排除或例外規定皆應有書面,並 由公司授權之同好會員申請人簽署。
2.4. 延遲 若因無法合理控制之情況,導致無法履行商業義務時,CWAY無須為延遲或未能履行義務之情況負 責,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勞動爭議、暴動、戰爭、火災、死亡、一方資源供應縮減,或政府裁定或命 令。
2.5. 生效日
本政策與程序應自於(HTTPS://WWW.CWAY.LIFE) 公布之日開始生效,並自生效起自動取代先前的 所有政策與程序(「舊政策與程序」)而適用,且舊政策與程序應自該日期起,停止擁有任何效力或效 果。
定義
營業守則明訂CWAY同好會員與CWAY間契約之應遵守條款及應遵守之CWAY事業政策。相關用語之意義,除條文中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之意義如下:
- 商城會員係指有效自然人經珈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品牌CWAY(以下簡稱本品牌或本公司品牌)官方網站(https://www.cway.life)註冊,經本公司並允予核發會員編號,得以向本公司網站訂購產品自用之自然人或法人。
- 同好會員係指本公司有效之商城會員,得向本公司提交申請加入成為同好會員,繳交相關申請費用後,經本公司核准得成為本公司同好會員。
- 會員係指獲本公司授權銷售本品牌產品及本品牌經銷之產品,可推薦他人申請成為本公司品牌同好會員,並經本公司允予核發會員編號之法人或自然人,包含商城會員及同好會員,統稱會員。
- 推薦人係指介紹並推薦潛在對象加入本品牌之會員。
- 「CWAY事業」係指「CWAY同好會員編號」 所確認之事業。
- 「CWAY事業計畫」係指業績獎金實施辦法、獎金及獎銜制度、推薦程序,本公司對同好會員在介紹CWAY產品及CWAY事業以及經營該事業所訂定之辦法、規定、制度及措施。CWAY事業計畫刊載於CWAY事業手冊,本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CWAY事業計畫為此營業守則之一部份。
- 「CWAY事業政策」係指本公司官方文宣品所載之規則及政策,包含營業守則,以及本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以引述方式列入以下文件之其他政策及公告:
- CWAY同好會員契約
- 事業手冊
- 其他CWAY正式文宣品或通訊
- CWAY官網公告。違反CWAY事業政策,視同違反營業守則規定。
- 「CWAY事業機會」係指CWAY提供之產品、行銷、支援及獎酬體系。
- 「獎金」係指本公司依據CWAY事業計畫支付同好會員之金錢獎勵。
- 「業務輔銷用品」(以下簡稱業務輔銷用品」)。「業務輔銷用品」之定義應作廣義解釋,舉例而言,包含如下:印刷品、視聽多媒體作品、網際網路導向產品及服務、非本公司之認承及獎勵體系、會議及其他活動,以及用於提供資訊或支援銷售CWAY產品及服務之其他材料及設備,以及關於前述任何項目之相關折價券、憑證、經常訂單/訂購計畫。當「業務輔銷用品」用語之前未搭配「珈揚製作」或「CWAY製作」時,僅指非本公司製作之業務輔銷用品。
- 「同好會員契約」係指構成同好會員與本公司間契約協議條款之「同好會員申請書」及其附屬文件,包括但不限於CWAY事業計畫、CWAY事業政策、CWAY營業守則等,均構成同好會員契約之內容。
- 「信譽良好之會員」:本公司目前授權得以同好會員自居且行為遵循營業守則及其所在市場之CWAY事業政策之文字及精神者;未從事對於CWAY及本公司與同好會員之名譽造成負面影響者;未從事傷害CWAY永續性質或違反本契約所載其他標準之其他同好會員活動者;未從事不符合各國家所有相關法令行為以及不為根據其所在市場條件具有文化敏感度之行為者。
- 「經營權」係指CWAY事業同好會員之資格、地位及權利。
- 「經理」係指本公司依據CWAY事業計畫認承其為經理或以上獎銜之CWAY同好會員,本公司將審核CWAY同好會員之行為是否符合CWAY事業政策及CWAY事業計畫,以決定獎銜認承與否,同好會員應瞭解並非業績達到資格,即一定能獲得各該獎銜,仍須依據事業手冊規範之獎銜及獎勵認承審核程序。
- 「推薦體系」係指對任一同好會員而言,從該同好會員的推薦人、推薦人本身的推薦人,以此上推,直至本公司為止所組成的推薦體系。
- 「個人小組」係指對任一同好會員而言,從該同好會員及所有其直接推薦之同好會員、所有其直接推薦之同好會員所直接推薦之同好會員,以此下推,至未推薦他人之同好會員為止;但不包括同好會員下線之任何經理以上獎銜及達21%之同好會員及其所推薦之同好會員。
- 「潛在對象」係指潛在可能加入成為同好會員或商城會員之對象。
- 「推薦」之概念如CWAY事業計畫中所述。
- 「CWAY產品」係指本公司或其委託之廠商製造或供應,而供CWAY同好會員依據營業守則銷售或使用的產品、業務輔銷品或服務。
- 「守則」或「營業守則」係指會員之營業守則,本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 「數位通訊」意指於數位空間內以電子傳輸(一般而言指電腦或行動載具)之文字、檔案、照片、影片、語音、或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在數位空間之貼文或發表,包括電子郵件,影片、語音、直播、播客、部落格、應用程式APP、廣告、論壇、網頁以及任何社交媒體或消息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VK®, Line®,WhatsApp®,Snapchat®或Telegram®。
- 「數位財產」,由個人,團體,組織,企業或公司擁有或控制的網站,社交帳戶和訊息傳遞平台。
- 數位化營銷標準(“DMS”):由本公司制定並因應需求而不定時提出修正,其中與CWAY事業機會、CWAY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並視為CWAY營業守則的一部分。
事業政策與程序
本公司制訂下列指導方針,以協助CWAY與其同好會員共創雙贏。CWAY事業政策與程序(以下稱本政策與 程序)將有助於提供以下優勢:
1.1. 為所有同好會員提供一個能以符合道德、有效及安全之方式工作的架構,以保護所有同好會員之權 利。
1.2. 為所有同好會員提供一個公平與平等的競爭環境。
1.3. 定義CWAY與各同好會員之間的契約關係。
1.4. 將遵循事宜與監管規定通知同好會員及提供指導方針。
1.5. 本公司要求所有的CWAY同好會員瞭解與遵守本政策與程序,共同提升本公司及CWAY品牌、服務、
產品與使命。
基本原則
3.1. 成為CWAY同好會員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能成為CWAY同好會員:
3.1.1. 自然人身份之同好會員,申請人須屆滿法定年齡18歲。
3.1.2. 填寫、簽署,和提交一份現有同好會員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新台幣1000元會員費予本公司。 3.1.3. 政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身分證件影本。
3.1.4. 同好會員可於CWAY網站參閱CWAY事業手冊資料。
3.1.5. 進行招募新人的同好會員有責任在新同好會員申請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推薦人和新同好會員之正確資料文件。
3.1.6. 本公司有權在收到已簽署及填妥的正本申請書之前隨時拒絕任何申請。通過網上申請將即刻被處理,本公司將在七個工作天內寄出正本契約,申請人簽收後將於五個工作天為申請人轉換同好會員身份。
3.1.7. 偽造和/或複製同好會員帳戶,在對方不知情/或未獲其同意的情況下,誘使某人成為CWAY同好會員均被嚴厲禁止。因違反本政策與程序而導致本公司須承受的任何費用或成本,將直接由責任方負責。
3.1.8. 非本公司員工、本公司員工配偶,或與本公司員工有關及與其同住一處之人。
3.1.9. 已簽名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同好會員之個人協議,皆屬於具法律拘束力的契約,在簽署後即不得使用任何方式進行更改、竄改或變更。在簽署文件後,針對任何文件提供虛假或誤導之資訊、偽造簽名或更改任何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表單,可能會導致受到懲戒,最嚴重包括非自願終止同好會員契約。
3.2. 共有人之規則與限制
3.2.1. 會員不得同時擁有或共有兩個以上的同好會員資格;當申請人申請成為同好會員時,若配偶為有效之同好會員者,則配偶不得為申請人同好會員之帳號共有人。
3.2.2. 成為同好會員共有人,原商城會員可繼續使用,但該商城會員帳號於同好會員共有人有效期間內或可續約期間內,該商城會員不得申請成為同好會員。
3.2.3. 共有人需為法定配偶,配偶之法定關係失效時,同好會員共有人之權力將同時失效。
3.2.4. 法定配偶如有變更,需重新提交申請共有人資格,經本公司重新核發書面契後始生效。
3.2.5. 一同好會員帳號僅限一位共有人。
3.3. 授予之權利 CWAY同好會員得依據同好會員契約及本政策與程序規定之條款與條件,購買和宣傳CWAY產品與服 務,並於設立官方據點之國家或地區,推薦新會員。
3.4. 同好會員契約之續約與到期
3.4.1. 需繳交年度續約費(台幣500元),若同好會員因未支付年度續約費用,而導致同好會員契約到期時,於契約屆滿日起180日內可重啟合約,超過此重啟期間後將會完全喪失其會員編號、位置、組織及CWAY事業所有權利。
3.4.2. 契約到期日前90日,始能開始續約。
3.4.3. 若前同好會員於180日期限內重啟契約,將可恢復其於同好會員契約屆滿前擁有的獎銜與權利。
3.4.4. 同好會員於契約到期至重啟期間,無獲取獎勵及獎銜之資格,任何CWAY事業計畫之獎勵將不保留。重啟後將不可追溯。
3.4.5. 合約到期,同好會員不得於契約屆滿日起180日內,重新申請同好會員。
3.4.6. 契約於到期日起,180日內未辦理續約之經營權,其同好會員之組織得由本公司全權決定歸屬其上一級有效會員所有,不得有議。
3.5. 法人
3.5.1.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通稱「法人」)得申請成為本公司同好會員,法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遞交下列任一項文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及負責人身份證件,且必須在簽署同好會員契約前14日,將前述文件送交本公司。
3.5.2. 本公司同好會員得將其於相同推薦人下的狀態,從個人更改為法人,或自一種法人組織形態變更為另一種法人組織形態。
3.5.3. 法人同好會員之代表人,需為該法人組織之負責人。
3.6. 獨立商業往來關係、行為之賠償
3.6.1. 同好會員屬於獨立簽約方,而非經銷權或業務關係的購買方,因此各同好會員是否成功,取決於其個人之努力。
3.6.2. 本公司與其同好會員簽署之契約,未於本公司及同好會員之間創造出雇主/員工、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3.6.3. 無論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為地方稅之目的,皆不應將CWAY同好會員視為本公司之員工。
3.6.4. 所有同好會員皆必須負責支付因擔任CWAY同好會員賺取之所有貨幣獎勵之當地稅捐。
3.6.5. 同好會員無任何明文或隱含之授權,得拘束本公司負擔任何義務或做出任何承諾,或代表本公司為前述行為。無論以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分擔任同好會員,皆應依據同好會員契約之條款、本政策與程序及適用法律之規定,制訂營運目標、時間與方法。
3.6.6. 同好會員必須對於CWAY產品、服務以及獎勵計畫,做出未明確列載於官方資料中的所有口 頭、書面及數位通訊聯繫內容負完全責任。若因同好會員未經授權聲明或行動而造成本公司 或本品牌的任何訴訟及負債,同好會員應賠償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員工、產品供應 商與代理商,包括裁判、⺠事處罰、退休、律師公費與法庭成本,並保障前述各方不會受到傷害。本條應於同好會員契約終止後持續有效。
3.7. 保險 本公司鼓勵所有CWAY同好會員投保涵蓋其業務範圍之保險。涵蓋與業務相關之傷害,或營運設備遭 竊或損害的情況,同好會員應與其保險代理人聯繫,確認其營運財產已獲得保障。
3.8. 錯誤或問題 若同好會員對於獎勵、業務報告、訂單或手續費等相關事宜存有任何疑問,或認為有任何錯誤、疏失 或問題時,同好會員應於相關事件發生日起10日內,通知本公司。未於前述10日期間內通報,視為放 棄主張相關權利。
同好會員之責任
4.1. 正確地址
4.1.1. 同好會員必須在所有訂單交貨之前,負責填寫正確的送貨地址。
4.1.2. 同好會員必須負責確保本公司擁有個人小組下之任何會員的正確送貨地址。 4.1.3. 在會員通知本公司變更地址,至變更生效日,本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完成。 4.1.4. 若因送貨地址錯誤導致退貨時,會員須支付相關手續費。
4.2. 訓練與領導
4.2.1. 所有本公司的同好會員,皆必須為其推薦加入之會員提供實際的協助與訓練,以確保組織可適當經營CWAY事業。應與個人小組內之既有會員保持溝通與聯繫。聯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數位通訊、書面資料、電話、小組電話會議、語音留言、電子郵件、面對面會議、陪同參與 本公司會議、訓練課程,以及任何其他相關活動。
4.2.2. 同好會員應善盡監督責任,確保組織內之所有同好會員不會提出不適當的產品、服務或業務 主張,或從事任何非法行為。在接獲本公司要求時,應提供其持續履行推薦人責任之關文相 件予本公司。
4.2.3. 我們鼓勵同好會員激勵與訓練新同好會員,協助其瞭解CWAY產品與服務、有效分享技巧、 CWAY獎勵計畫,並遵循CWAY政策與程序。
4.2.4. 行銷服務與產品為CWAY的必要活動,且應在所有報告中強調說明。
4.2.5. 本公司重視與鼓勵所有同好會員,分享及推廣CWAY產品與服務給顧客。
4.2.6. 同好會員應採用本公司提供之協助和支援資料,宣傳CWAY提供之產品、服務與業務。所有同好會員皆應保護及促進本公司、CWAY品牌及其服務與產品的優良聲譽。本公司之行銷與 宣傳、業務、獎勵計畫及產品與服務,皆應符合公共利益,且必須避免所有失禮、欺詐、誤 導、不道德或傷風敗俗的行為或實務。
4.3. 具建設性的批評、倫理道德
4.3.1. 本公司希望為其CWAY會員提供業界最佳的產品、服務與獎勵計畫。因此,本公司非常重視具建設性的批評,並鼓勵提供書面意見給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
4.3.2. 同好會員應遵守中華⺠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本公司或 CWAY品牌聲譽受損之活動,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人員、CWAY品牌、供應商或代理 商進行惡意詆毀、謾罵及一切有損本公司聲譽之言論或行為。此等行為視為重大違反本政策 與程序,本公司得採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4.3.3. 本公司支持下列道德準則:
(1) 同好會員必須以公正、寬容與尊重的態度,對待本公司的所有相關人員,無論其種族、性別、社會地位或宗教為何,並塑造團隊的正面氛圍、良好品行與團體精神。
(2) 同好會員應運用機智、敏感度與善意,致力解決業務相關問題,包括與組織層級之間可能發生的問題,並注意不要製造額外的問題。
(3) 同好會員必須誠實、負責與專業,且應行事正直。
(4) 同好會員不得向本公司作任何不實陳述或聲明,亦不得以詐騙方式誘使潛在客戶簽訂同好會員契約,或違反本契約或法律默示之任何陳述或保證。前述任何活動或行為皆構成違反CWAY營業守則或CWAY事業政策。
4.3.4. 若本公司全權認定同好會員之行為會對本公司或其他同好會員造成不利、破壞或傷害時,得針對該同好會員採取適當的行動。
4.4. 通報違反政策規定之情事
4.4.1. 當發現其他同好會員違反營業政策規定時,應以書面簽名信函,將違規情事直接通報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該等信函應載明事件的詳細狀況,例如:1違規之性質2可佐證控告的具體事實3日期4發生次數5參與人員6佐證文件。
4.4.2. 當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收到相關資料後,將會仔細研究相關狀況,並於必要時採取適當的行 動。
4.4.3. 本條規定適用於為支持、保護與捍衛本公司之正直形象,而提報其他同好會員違反政策規定 的一般通報。若同好會員針對與本公司業務直接相關之事宜,投訴或抗議其他同好會員時, 應依據本政策規定之程序提出。
4.5. 推薦制度
4.5.1. 推薦人係指向本公司推薦CWAY會員,並協助其申請、註冊、登錄,以及支持其組織內教育與訓練之人。
4.5.2. 本公司使用已實際簽署與歸檔的同好會員契約文件所載之名稱,做為判定推薦人的基礎。
4.5.3. 使用非本公司規範之同好會員申請方式,均不被本公司接受。
4.5.4. 本公司同意,所有商城會員皆擁有選擇推薦人的最終決定權,但是,本公司不允許會員從事不道德的推薦活動。
4.5.5. 所有聲譽良好與有效的會員,皆有權推薦他人加入CWAY事業。
4.5.6. 受保護潛在對象係指獲得任何本公司會員邀請參與本公司活動或電話會議之人。自前述活動起30日內,曾經參與相同活動的任何其他同好會員,皆不得招攬或推薦受保護的潛在對象。 本公司活動定義如下:
(1) 任何本公司訓練課程。
(2) 電話會議。
(3) 面對面會議。
(4) 任何其他簡報,無論由本公司、員工,本公司合作對象或由本公司指定推薦之代理商,皆同。
4.6. 禁止跨線
4.6.1. 為避免妨礙同好會員所屬推薦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害其上手同好會員之推薦權益,同好會員絕不得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干預或致力鼓動另一同好會員離開其原推薦體系或轉組。若本公司確認已發生違規之情事,將會實施懲戒,最嚴重可能包括終止同好會員契約。
4.6.2. 本公司不允許使用配偶或親戚之姓名、營業名稱、假設名稱、股份公司、合夥組織、信託、 身分識別編號,或虛構身分識別編號等任何形式,逃避或規避本政策之規定。
4.6.3. 同好會員不得將CWAY產品銷售或供貨給跨組織會員或非直接推薦之會員、或非實際使用產 品的終端消費者。
4.6.4. 同好會員不得將CWAY產品銷售或供貨給CWAY事業推薦體系外之第三人為銷售或服務。
4.7. 遵守CWAY獎勵計畫
4.7.1. 同好會員必須遵守本政策與程序以及本公司官方文件規範的CWAY獎勵計畫相關政策與條款。禁止違反CWAY事業計畫之規定。
4.7.2. 除官方營業守則中具體規定外,同好會員不應透過任何其他行銷系統、計畫或方法或結合前述項目,提供CWAY事業機會。
4.7.3. 同好會員不得要求或鼓勵下手同好會員或潛在對象,使用本公司營業守則規範之CWAY事業計畫以外的任何方式加入本公司。
4.7.4. 同好會員不得要求或鼓勵下手同好會員或潛在對象,以向任何個人或其他法人購買或付款給任何個人或其他法人,做為加入CWAY事業計畫之條件,除為建立其業務營運而有必要進行 該等購買或付款交易外。
4.8. 遵守法律與條例
4.8.1. 同好會員必須確認其所在地法律之規定,並遵守其適用的法律。
4.8.2. 同好會員應依據所有的地方法律與法規,經營CWAY事業。
4.8.3. 包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之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內容,如下: 本公司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並依本政策程序12.12 非志願終止辦法處理。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本公司或CWAY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4.8.4. 本公司將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4.9. 遵循適用之所得稅法
4.9.1. 同好會員必須針對賺取的所有所得負完全責任,並同意支付所在地方稅捐,且進一步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其未支付相關到期稅捐,而導致本公司負擔的任何損失。
4.9.2. 本公司鼓勵所有同好會員針對其經營之事業,諮詢稅務顧問的意見,以取得必要的額外資訊。
4.10. 同好會員之經營權
4.10.1. 一自然人身份僅得經營最多一個CWAY事業的所有權利益、法律或衡平利益,擔任其唯一受益人或法人代表。任何自然人皆不得經營一個以上的CWAY事業或從自一個以上的CWAY事業中收取報酬。
4.10.2. 同一家庭單位之成員,可各自經營獨立的CWAY事業或擁有利益,但是第二位家庭成員必須在第一位成員經營權之組織下儘可能接近的位置。「家庭單位」係指居住於相同地址或於相同地址經營事業之配偶與受撫養子女。
4.11. 家庭成員或關係人之行為
4.11.1. 若同好會員之任何直系親屬,代替同好會員從事違反營業守則之任何條款的活動時,此等活動將視為該同好會員違反契約,且本公司得依據本政策與程序對該同好會員採取懲戒行動。
4.11.2. 法人若以任何方式違反契約,此等行動將視為違約行為,本公司將得對與該法人相關之任何人採取懲戒行動。
4.11.3. 若同好會員在本公司登錄為法人身份,則該法人之各關聯方皆應受CWAY事業政策與序條款約束,並應遵守契約條款。
4.12. 未違反先前之契約
4.12.1. 同好會員同意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不會違反其影響履行本契約的任何其他契約及義務。
4.13. 簡報CWAY事業機會
4.13.1. 同好會員必須依據下列規定,向潛在對象與會員簡報CWAY事業機會:
(1) 同好會員不應錯誤引用或疏漏CWAY事業計畫的任何重要資料。
(2) 同好會員應清楚說明CWAY事業計畫是依據CWAY產品與服務銷售額計算,且必須由其他會員推薦。
(3) 同好會員應清楚說明,僅有透過獨自的大量努力才能獲得成功。
(4) 同好會員在向潛在對象簡報或討論CWAY事業機會或CWAY事業計畫時,不應提供任何未經授權的所得預測、主張或擔保。
(5) 除官方文件記載之內容外,同好會員不得針對CWAY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做出任何主張。同樣的,除官方文件記載之內容外,不得提供任何所得主張及/或獲利主張。所稱所得主張及/或獲利聲明(合稱「所得主張」),包括:1平均獲利報告2非平均獲利報告3獲利區間報告4所得證明5生活形態主張。
(6) 同好會員不得在本公司未成立官方「據點」之任何國家中,使用本公司官方資料宣傳 CWAY事業機會。
4.14. 服務與產品之購買
4.14.1. 本公司提供之CWAY產品與服務,是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為基礎。本公司鼓勵其同好會員僅購買供其本人及家人個人使用之存貨數量,進行最終使用。不得意圖影響任何其他同好會員購買超過其本身及家庭合理使用數量之產品。
訂單
5.1一般訂單政策
5.1.1. 嚴格禁止「為賺取獎金及/或獎勵而購買」。為賺取獎金或獎勵而購買之情況,包括:
(1) 在相關個人或法人不瞭解CWAY事業之情況下,利用其個人或法人身份註冊登錄。
(2) 以詐騙方式將個人或法人註冊登錄。
(3) 將不存在之個人或法人身份註冊登錄 。
(4) 代表其他會員,或以其他會員之身分識別號碼購買CWAY產品或服務,以符合獎金或獎勵規定。
(5) 購買不合理使用之數量的產品或服務。
(6) 採用無終端消費者實際購買產品或服務之任何其他機制,以符合晉級、激勵、獎品、獎勵或紅利之規定。
5.1.2. 未經帳戶持有人書面或可確認其身份之電子通訊許可,同好會員不應使用其他會員之信用卡或扣款支票帳戶,登錄CWAY商城購買產品或服務。同好會員應無限期保存此等文件,以便於本公司需要參考相關資訊時提供。
5.1.3. 自取訂單完成付款後,於出貨日起算,若未能在14天內至本公司發貨中心領取,本公司將執行商品報廢流程,報廢商品將不退款。
5.1.4. 收到瑕疵商品的會員,應於收到訂單產品日起7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遵循本政策規定程序(7.2瑕疵擔保條款)。
5.1.5. 服務與產品價格可能會有變動,恕不另行通知。
支付獎勵
6.1. 獎勵資格
6.1.1. 在同好會員資格有效期間,遵循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才能符合營運與收取獎金之資格。在同好會員遵守契約條款之前提下,本公司應依據CWAY事業計畫支付獎金或獎勵予該等同好會員。
6.1.2. 除收到完整及已簽署的同好會員契約書外,本公司將不會支付獎金或獎勵給同好會員。
6.2. 佣金與差異計算
6.2.1. 同好會員應擁有良好的聲譽,並遵守契約條款及本政策與程序,以符合領取獎金與獎勵的規定。獎金、獎勵及獎銜獎金,得按日、按週、按月、按季及/或按年計算。
6.2.2. 同好會員須即時檢視其月對帳單及獎金報告,並於收取日起15日內通報任何差異。在15日「寬限期」屆滿後,將不接受重新計算獎金之申請。
6.2.3. 有關支付獎金之額外資訊,請參閱本公司事業計畫。
6.3. 依據退貨產品或同好會員資格調整獎金
6.3.1. 同好會員係依據推薦產品與服務給終端消費者,以及透過購買產品與服務自用,以賺取獎金。將產品或服務退還本公司及進行退款時,將會從同好會員針對該等銷售收取之獎金中, 扣除屬於退貨產品或服務的獎金及/或獎勵。扣除作業將在發生退款之月分進行,並於之後 每月持續扣除,直至收回獎金及/或獎勵為止。若該筆獎金及/或獎勵未能全額收回,本公司 將保留請求返還之權利。
6.3.2. 若同好會員或其下手同好會員向本公司申請退貨,且本公司未完全收回屬於退貨產品或服務 之獎金與獎勵時,得從本公司可能尚未發放于同好會員之任何其他獎金款項中,扣除剩餘未 償餘額,或轉由法務部進行獎金追回程序,直至收回相關款項為止。
退貨政策與瑕疵擔保條款
本節(項)7.1與7.3退貨規定並不包括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
7.1. 佣金、個人積分與業務積分之損失
7.1.1. 辦理退貨時,相關獎金或獎勵係依下列約定辦理:
7.1.2. 公司按業績獎金百分比在退貨款項中直接扣除。
7.1.3. 退貨應扣業績獎金以21%為基準,扣除該退貨同好會員購貨當月業績獎金百分比,另外分別按比率扣除一直上溯至上手21%同好會員的業績獎金。
7.1.4. 若有不同積分額百分比的差額獎金及影響至其他各種獎金的差額者,亦一併扣除。 7.1.5. 因獎金扣除而影響其上溯同好會員的獎銜,亦同時追溯之。因本人或下手會員退貨造成不符合相關促銷活動資格及標準時,將被取消相關促銷活動之獎項或資格,並賠償相關款項。
7.1.6. 上述獎金或相關賠償款項若未能全額收回,本公司將保留請求返還之權利。 7.1.7. 同好會員申辦續約時之行政手續費用,無法辦理退貨。
7.2. 瑕疵擔保條款
7.2.1. 若會員發現商品有任何瑕疵,應於收到商品後,當日立即拍照向客服反應,並於7日內以郵寄方式將瑕疵商品及購貨發票寄回本公司退換貨中心辦理瑕疵品更換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7.2.2. 瑕疵品須以郵寄方式至本公司退換貨中心辦理,公司將於收到該瑕疵品,並確認無誤後,於7個工作天更換同品項之新商品。
7.2.3. 如怠於書面通知之行為,則視同承認該商品並無任何瑕疵。
7.3. 可重新銷售之商品定義 可重新銷售之商品係以該退貨商品仍未過保存期限,包裝完整未經拆封、塗改或任何變造、或不影響 食品安全之考量。本公司得以依該商品之交易特性、效用、功能性及其他因素做個案判斷。
7.3.1. 下述狀況無法受理退貨:
(1) 產品已拆封。
(2) 產品已超過使用期限。
(3) 接單生產之咖啡豆、咖啡粉、咖啡液體相關產品。
(4) 產品經公告下市或停售。
(5) 舊包裝或舊型產品無法重新改裝者,經公佈新包裝或新型產品已上市。
(6) 產品已變色、變質或變形。
(7) 產品遭蓄意損壞破壞。
(8) 產品已無交易價值。
(9) 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退貨,需填寫代理人委託授權書,由委託人代為辦理。
隱私政策
本隱私政策之目的,為確保所有會員皆瞭解及遵守保密的基本原則。
8.1. 個資同意條款 本人同意本公司於其所推動CWAY事業計畫、行銷目的及銷售產品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 本人資料,並得依據本人提供之個資資料與本人聯絡,或提供本公司及同好會員之相關服務或資訊。 本人同意簽署本公司CWAY同好會員契約或其他應繳交予本公司之文件,含有個資資料,在該協議書 或文件之有效期間內及其後,於中華⺠國境內及境外,本公司依誠實及信用方式且不逾越推動CWAY 事業計畫、行銷目的及銷售產品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蒐 集、處理、利用本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婚姻或 家庭、教育或職業、聯絡方式、財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別該個人之資料),並得於國內外傳 輸之,並得為前述目的範圍內而將本人之資料提供予他人(例如所受委託之第三人、推薦體系或個人小組組織處理、利用及傳輸)。如本人資料有所變更,願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本人了解將可能無 法獲得本公司提供之服務與相關權益保障。本人對所提供之個資,依法具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 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之權。本人同意如因本人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請求查閱、複製、刪除本人資料所造成之權益受損,本公司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8.2. 對隱私之期望
8.2.1. 本公司瞭解和尊重其CWAY會員之財務及個人資訊隱私的重要性。本公司將會盡合理之努力,保護CWAY會員之財務、帳戶與非公開之個人資訊的隱私,並維持其機密性。
8.2.2. 簽署同好會員契約,即代表同好會員授權本公司將其姓名與聯絡資訊揭露給推薦體系之同好 會員,使用於促進本公司業務的相關活動。同好會員茲此同意維持此等資訊之機密性與安全性,並僅為支援及服務其CWAY事業計畫、組織與經營業務之目的而使用。
8.3. 員工存取資訊 本公司會限制可存取會員之非公開個人資訊的員工人數。
8.4. 限制揭露帳戶資訊 除法律與法規、法庭命令允許或規定,或為促進會員之利益,或為執行或行使其依據本政策與程序或 同好會員契約規定擁有之權利或應負擔之義務,或經名冊所載之帳戶持有人書面許可外,本公司不會 將會員或前會員之非公開個人資訊或財務資訊,分享給第三方。
專屬資訊
9.1. 營運報告、清單及專屬資訊 填寫與簽署同好會員契約,即代表同好會員確認營運報告、顧客清單、同好會員姓名與聯絡資訊,以 及包括財務、科學或書面或本公司針對其CWAY事業計畫相關事宜另為提供的其他資訊(合稱「報 告」),皆完全屬於本公司所有的機密與專屬資訊及營業秘密。
9.2. 保密義務
9.2.1. 在同好會員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及同好會員契約終止或到期日起 5 年內, 9.2.2. 同好會員不應:
(1) 使用報告資訊與本公司競爭,或為促進其本公司業務以外之任何目的而使用
(2) 使用或向任何個人或法人揭露報告中的任何機密資訊,包括在其他直銷公司中複製其系統。
9.3. 違約與救濟 同好會員承認,此等專屬資訊具有獨特性質,且違反本條之規定揭露或使用,將會對本公司CWAY品牌及其他CWAY同好會員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本公司與其同好會員將有權於執行本條權利於任何訴 訟中,針對違反本條規定之任何同好會員申請禁制令,或要求損害賠償。勝訴方應有權要求賠償律師 費用、法庭成本以及相關費用。
9.4. 返還資料
所有同好會員或前同好會員皆應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 ,將所有「報告」之正本與所有副本,以及其 持有的任何本公司機密資訊返還于本公司。
廣告與宣傳資料、使用公司名稱與商標
10.1. 標籤、包裝及展示產品
10.1.1. 同好會員不得使用任何方式,針對任何本公司產品或服務、資訊、資料、文件或計畫,重新黏貼標籤、重新包裝、重新充填或更改標籤,僅得使用原裝容器推廣CWAY產品與服務。此等重新黏貼標籤或重新包裝已違反相關法律,且可能必須負擔刑事或⺠事處罰或責任。
10.1.2. 同好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零售場所或其他通路,諸如商店、攤位、市場、當鋪、網際網路,包括市集及其他類似場合,銷售或展示本公司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10.1.3. 本公司保留拒絕授權參與其認為不適合宣傳其產品與服務,或CWAY事業業務機會的任何活動。
10.2. 使用公司名稱與受保護資料
10.2.1. 同好會員應保護與宣傳本公司與CWAY品牌、產品與服務的良好聲譽。將依據公共利益,行銷與宣傳本公司、CWAY事業計畫、獎勵計畫及產品與服務,且應避免失禮、欺詐、誤導、不道德或傷風敗俗的行為或實務。
10.2.2. 本公司提供或製作之所有宣傳資料,都必須以原始形式使用,未經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事前書面核准,不得變更、修訂或更改。
10.2.3. 本公司名稱、本公司英文名稱、CWAY品牌名稱及前述各方產品與服務名稱,以及本公司針對其業務使用之其他名稱,皆係本公司的專屬商業名稱/商品名稱、商標及服務標章。因此,此等標章對於本公司具有重大價值,僅提供給同好會員以明文授權之方式使用。
10.2.4. 同好會員禁止使用「珈揚公司」及「CWAY」名稱,以保護本公司專屬權利,以及確保本公 司受保護名稱將不會因未經授權使用而遺失或遭破壞。除下列情況外,禁止在非本公司生產之任何品項上使用本公司或CWAY品牌名稱:
(1) 「同好會員姓名」CWAY同好會員。
(2) 「同好會員姓名」CWAY宣誓同好會員。
(3) 「同好會員姓名」CWAY產品與服務同好會員。
10.2.5. 其他與使用本公司名稱、或CWAY品牌名稱有關之程序,如下:
(1) 供同好會員使用及載有CWAY名稱或標誌的所有文具(亦即:信箋、信封與名片),皆必須取得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書面核准。
(2) 本公司同好會員得於電話簿之個人姓名部分,加上「CWAY同好會員」的字樣。
(3) 本公司同好會員不得在接聽其電話、建立語音訊息或使用答錄機服務時,使用本公司或/及CWAY品牌名稱,例如使來電者認為係致電總公司辦公室。但是,同好會員得自稱「CWAY同好會員」。
10.2.6. 本公司於其廣告、包裝及網站上使用之特定照片與圖片,係與外部廠商簽署付費契約之成果,且該等成果未延伸適用於同好會員。若同好會員希望使用此等照片或圖片,應親自與廠商協商簽訂獨立契約。
10.2.7. 未經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事前書面許可,同好會員不應出現於電視或廣播上,或運用電視或廣播,或運用任何其他媒體宣傳或討論CWAY所屬或推動其計畫、產品或服務。
10.2.8. 未經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事前書面許可,同好會員不得製作任何公司活動或演講以及進行銷售或配送,亦不得重製本公司製作之音訊、視頻或相關資料進行銷售,或供個人或組織使用。
10.2.9. 本公司保留撤銷先前授予事前核准任何銷售工具或宣傳資料的權利,以遵守持續變動之法律與法規,且得要求自市場移除此等資料,而無須對受影響的同好會員負擔任何財務義務。
10.2.10. 未經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事前書面核准,同好會員不應在同一個網站、社群平台或相同的廣告中,同時宣傳非CWAY產品或服務及CWAY產品或服務。
10.2.11. 除CWAY官方文件所載內容外,不得針對CWAY提供之任何產品的療效、治療或有益特性,提出任何主張(包括個人證言)。同好會員尤其不得提出任何與本公司產品有助於治療、處 置、診斷、減輕,或預防任何疾病有關的主張,此等陳述可能會被視為醫療或藥品主張。此 等主張不僅違CWAY事業政策,亦可能違反相關法律及法規。
10.3. 電子郵件
10.3.1. 除本條規定外,同好會員不得使用或傳送廣告或宣傳其CWAY事業活動的自動電子郵件、大量發送電子郵件,或「垃圾郵件」。以下為例外情況:
(1) 發送電子郵件給事前允許或邀請發送的任何人,
(2) 發送電子郵件給已建立業務或個人往來關係的任何人。
10.3.2. 除本條規定外,同好會員不得於法律禁止之所有地區或國家,傳送或要求透過第三方傳送(透 過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裝置)自動發送廣告,至有能力透過一般電話線、有線電視線路、 整合服務數位網路(ISDN)、T1 專線或任何其他訊號承載裝置收取之電子訊號,轉譯成文字或 圖像的任何設備。
10.3.3. 受本條規範之所有電子郵件或電腦廣播文件,皆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1) 清楚與明顯的標示,說明該電子郵件訊息屬於廣告或招攬。應在訊息的主題欄顯示出「廣告」或「招攬」等字樣。
(2) 清楚的回信路徑或路徑資訊。
(3) 使用合法與適當的網域名稱。
(4) 告知可拒絕收取發送方進一步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訊息之清楚與明顯的選項。
(5) 應將取消訂閱或選擇退出說明列為訊息欄主文的第一行文字,且其大小應與大部分訊息的大小相同。
(6) 發送方真實與正確的名稱、發送方有效的電子郵件信箱,以及發送方有效的實體地址。
(7) 傳送日期與時間。
(8) 同好會員在收到收受方寄送要求不再繼續收取電子郵件文件的通知後,應停止傳送任何其他文件給該收受方。
10.3.4. 所有受本條規範之電子郵件或電腦廣播文件,皆不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1) 未經允許使用任何第三方網域名稱。
(2) 色情資料。
(3) 詐騙資料。
10.4. 網際網路、社群媒體及第三方網站
10.4.1. 同好會員不得為任何目的,使用或試圖註冊任何CWAY商品名稱、商標、品牌名稱、服務名稱、服務標章、產品名稱、網址(URL)、廣告辭句、公司名稱,或前述項目之任何衍生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網站、電子郵件信箱、網頁、社群媒體帳戶或部落格。
10.4.2. 同好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零售場所或其他通路,諸如商店、攤位、市場、當鋪、未 經本公司授權之數位零售平台或網際網路,包括市集及其他類似場合,銷售或展示CWAY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10.4.3. 同好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獨自成為或利用非同好會員之第三方,在以銷售為目的之數位環境或平台(合併簡稱「數位平台」)向公眾銷售或推廣CWAY產品或服務;將CWAY產品或服務顯示於上述所稱以銷售為目的之數位平台者,亦同。
10.4.4. 同好會員不得使用包含從本公司來源複製之資料的第三方網站(例如本公司型錄、CD、DVD、影片、影帶、活動、聲明及CWAY網站)。本政策可確保品牌一致性,以及使會員持續 掌握不斷變動之產品、服務與資訊的最新狀態,並可協助登錄至正確的推薦人與協助遵循政 府法規。
10.4.5. 禁止在任何社群媒體網站使用匿名貼文或使用別名,違反規定之同好會員將會受到懲戒。
10.4.6. 同好會員不得使用部落格垃圾信、垃圾索引或任何其他大量複製之方法,在部落格留言。
10.4.7. 同好會員在所有社群媒體貼文時,皆應提供完整的姓名,並顯著表明其為CWAY同好會員。禁止匿名貼文或使用別名。
10.4.8. 禁止張貼虛假、誤導或詐騙貼文,包括但不限於與CWAY之所得、事業機會、產品與服務,及/或同好會員履歷資訊與憑證有關的虛假或詐騙貼文。
10.4.9. 同好會員必須針對其貼文,以及與CWAY有關之所有其他線上活動負擔責任。因此,即使未 擁有或經營部落格或社群媒體網站,若其於任何此等網站張貼與CWAY有關或可追溯至 CWAY網站的貼文時,仍必須針對該等貼文負責。同好會員亦必須針對其擁有、經營或控制 之所有部落格或社群媒體網站中的貼文負責。
10.4.10. 同好會員勿與針對CWAY會員、業務合作相關廠商使或CWAY張貼負面貼文的任何人交談。 若有負面貼文,請寄送信函至(service@cway.life) 通報本公司。
10.4.11. 社群媒體網站與一般網站之間無清楚的區分界線,部分社群媒體網站之發展非常健全,因此 本公司保留將特定社群媒體網站歸類為第三方網站的唯一及專屬權利,並得要求使用該等網 站的同好會員,遵守本公司第三方網站之相關政策。
10.4.12. 若同好會員於CWAY網站註冊之任何帳戶因任何理由而被取消時,同好會員的所有貼文及運 用的所有社群媒體網站,都必須停止使用CWAY品牌名稱,以及所有的CWAY商標、商品名 稱、服務標章、其他智慧財產,以及前述標章與智慧財產的所有衍生項目。若於其先前表明 為CWAY同好會員身分的任何社群媒體網站中貼文時, 應清楚表明其已不再為CWAY同好會員。
10.4.13. 在經營CWAY事業期間未遵守本政策,除將依據政策與程序受到任何其他懲戒外,且可能導 致同好會員失去在網路上宣傳與行銷CWAY產品、服務,以及事業機會的權利。
10.4.14. 同好會員不得在非其所擁有或可控制之數位資產內推廣CWAY產品或業務。另外,同好會員 不得以數位通訊方式聯絡無既有私人關係之對象
10.5. 廣告與宣傳資料及線上訓練
10.5.1. 為避免違反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干擾和環境之污染,同好會員不得刊登或自製有關CWAY業務或產品的廣告,或以逐戶電話遊說、於信箱投入傳單、大量郵寄信件或藉其他類似宣導方法為其業務之推廣;且須遵循數位化行銷標準(DMS)。
10.5.2. 同好會員於任何媒體刊登或播出分類廣告、贊助性廣告,不得使用本公司及其所屬品牌及產品名稱,例:珈揚、JIA YANG、CWAY或任何本公司所屬品牌與產品名稱。
10.5.3. 本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均受中華⺠國及有關國家著作權法之保障,同好會員或他人未經本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一部內容或為其他之侵害行為。
10.5.4. 同好會員非經本公司之書面核可,不得在其業務車輛上、辦公室、電話清單、場所或文具或其他業務用品標示CWAY品牌名稱,但由本公司所生產之標示品除外。
10.5.5. 進口、使用或銷售任何私下製作未經本公司核准得以使用於特定市場之CWAY事業宣傳品、書面資料、錄音帶、錄影帶、視頻、動畫、輔銷資料及其他類似資料(包括使用網路、電子郵 件或其他電子廣告或宣傳等)均屬違反規定行為。在某一市場的合法行動並不表示可適用於所 有的市場,特別是新開放或未開放市場。
10.5.6. 同好會員不得勸誘或意圖勸誘另一同好會員拒絕提供下手同好會員訓練、教育、激勵或其他 支援。
10.5.7. 根據CWAY事業手冊之辦法及規定、其他規範或經本公司指導,同好會員需定期訓練並激勵 其直接推薦之同好會員或個人小組下推之第一位同好會員。
10.5.8. 定期開會以訓練激勵其個人小組,若其個人小組之同好會員散居各地,應協助當地同好會員 自行舉辦會議,或以線上會議方式參與聚會。
10.5.9. 根據CWAY事業手冊之辦法及規定、本公司出版之刊物、其它規範、或經本公司指導,定期 訓練並激勵其直接推薦之同好會員或組織下推至第一代之同好會員。傳遞本公司所公佈的重 要訊息給予個人小組之同好會員,包括發佈會議時間、地點、產品訊息、零售訓練及協助同 好會員發展CWAY事業所必要之事項。
10.5.10. 同好會員需要求個人小組之同好會員參加訓練。
10.6. 允許使用證言
10.6.1. 簽署CWAY同好會員契約,即代表同好會員允許本公司可在銷售資料中使用其證言、圖像或相片,包括但不限於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音訊與影片。
10.6.2. 在考量有機會參與CWAY業務後,同好會員茲此放棄針對本公司使用其證言、圖像或相片收取報酬的所有權利,即使本公司可能因含有該等圖像及相片之相關項目或銷售資料而獲得報酬,亦同。在部分情況下,同好會員之證明可能會出現在其他同好會員的廣告資料中。
10.6.3. 若同好會員不希望被納入CWAY銷售與行銷資料中,應發送書面通知予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以確保任何本公司資料、本公司識別品項、廣告或年度活動錄影,都不會使用其證言、圖像及相片。
合格市場/國家
11.1. 國家政策
11.1.1. CWAY同好會員僅獲得授權於本公司取得許可營運之國家,依據各國政策與程序銷售CWAY產品與服務給會員。同好會員不得在CWAY產品與服務未獲得政府授權或核准之任何國家中,銷售產品或服務。
11.1.2. 同好會員不得在任何未獲得授權之國家中進行銷售、登錄或訓練會議、登錄或試圖登錄潛在客戶或會員,亦不得為銷售CWAY產品與服務、成立銷售組織或宣傳CWAY事業機會、業務 等目的,從事任何其他活動。
業務變動及推薦體系之維護
12.1. 修改同好會員契約 在部分情況下,同好會員得提交書面申請書,要求修改其既有的同好會員契約內容 (亦即:變更身 分證號碼、為帳戶新增配偶或合夥人,或將所有權形式從自然人變更為法人,且於申請時,必須檢附 載有新簽名之新同好會員契約(而非舊契約之簽名「劃掉重寫」或「以修正液修改」內容)與營利事業 登記,以及任何適當的佐證文件。是否核准申請,將由本公司全權決定。
12.2. 同好會員不得讓售、轉換推薦人 為維持組織完整架構,同好會員不得轉換推薦人或將同好會員經營權讓售(以銷售之方式)或贈予。
12.3. 同好會員經營權不得合併或結合
12.4. 業務變動申請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下列之申請:
12.4.1. 前同好會員及其配偶,因自願終止(退出或不續約)在其現有推薦人下的經營權後,須至少停止本公司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授權成為另一新推薦人之下手同好會員。
(1) 依照停止活動的規定申請新經營權,須填寫並簽署CWAY同好會員申請書。該申請書連同停止活動聲明須遞交本公司,本公司得通知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 者,給予14天期限讓其對該停止活動的聲明提出異議。若提供的證據顯示在六個月期間 有活動者,本公司將不接受該申請書並退還給申請人。若原上手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者 在14天內並無回覆,或其證實該申請人在六個月內並無活動,該新申請之申請書將被接 受及處理。同好會員對其前所推薦之同好會員,而現已成為新推薦人之同好會員之推薦 權益有所主張者,應於六個月內主張,自本公司接受該前同好會員之重新申請授權時起算。
(2)「停止活動」係指在停止活動的期間,前同好會員須完全停止本公司業務活動,即不得 以同好會員身份購買本公司產品自用(但若以商城會員身份為之,則不在此限)、不得銷售 任何本公司產品,但申請退貨者除外、不得參與任何階段的產品銷售購買(如接受訂單、 送貨或接受付款)、不得對任何推薦對象介紹本公司事業計畫、其經營權不得有續約申 請,且不得參加任何本公司或本公司同好會員舉辦的推薦、訓練或激勵性會議。在停止活動期間,前同好會員不得透過或以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之經營權來從事本公司業務,否則依本規定將視同未停止活動。
12.4.2. 當夫或妻為同好會員時,兩者皆須履行六個月停止活動之規範,其中一位方得再度申請成為 同好會員。
12.4.3. 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同好會員,或在停止六個月活動期間過後申請成為另一推薦 人之下手的前同好會員,均不得被任何一位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 薦體系之上手同好會員(截至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小組之下手同好會員(截至 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為止)所推薦,但該被推薦者已終止其經營權及停止從事本公司事業活動 兩年以上者不在此限。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同好會員,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之期 間過後申請成為另一推薦人之下手的前同好會員,均不得在其新的個人小組中推薦任何一位 在其原推薦體系之上手同好會員(截至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小組內之下手同 好會員(截至第一位經理以上獎銜)。但已停止活動二年之前同好會員得被任何一位推薦人所 推薦,包括其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薦人。
12.4.4. 不遵守或違反12.4.1、12.4.3之規定時,本公司得進行改正之制裁,制裁方式其中或包括但不 限於從違反規定之推薦體系,將違反之同好會員之經營權連同其所有推薦之推薦體系,所有 同好會員之經營權及該同好會員從違反時起所產生之積分額,移轉回其原推薦體系。
12.5. 同好會員一證一號為原則 基於同好會員一證一號為原則,同好會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12.5.1. 配偶為同好會員當然之共有人。同好會員結婚時,雙方皆非經理以上獎銜者,須於婚後30天內擇一終止其同好會員,並同時申請成為配偶之同好會員共有人;若結婚時任一方為經理 (含)以上獎銜者,得可分別於原同好會員推薦體系繼續經營,亦可放棄其一申請配偶之同好 會員共有人。
12.5.2. 同好會員經營權不可以分割或轉讓(死亡轉讓除外)。
12.5.3. 倘同好會員經營權的經營係共有人間出現婚姻或其他方面之爭執和意見分歧,致本公司認為此同好會員經營權不能妥善經營時,則:
(1) 同好會員在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包括附條件之同意),得在爭執期間或其他本公司許可或指定期間內,由其中一位共有人或共有人共共同指定之經理人繼續執行該同會會員經營權。
(2) 在本公司得悉此爭執後十日內,如共有人未能協議任何一方或委任一位經理人繼續執行 該同好會員之經營業務,本公司得以適當的條件委派一位經理人,執行該同好會員經營 權之業務,以取代採取終止該同好會員經營權之措施。本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將該經 營權在經理人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業績獎金及其他利益部份或全部給付該經理人以作為其 酬金。
(3) 在前述爭執期間,共有人均不得經營或參與執行任何其他本公司同好會員經營權;本公 司得通知所有共有人或特定之共有人不得參加任何本公司或同好會員舉辦之相關會議、 活動。
12.6. 離異
12.6.1. 於雙方離異後30天內,向本公司提出繼續經營者意願書與同意放棄方書面同意書,逾期將由公司隨機指派其中一人為繼續經營者,雙方不得提出異議。
12.6.2. 經營者在期限內取得放棄方書面同意,並經公司審查屬實後,本公司將指派經營者繼續執行同好會員經營權之業務,且放棄方授權本公司直接與經營者處理相關事宜。
12.6.3. 佣金計算週期間內,將僅針對各本公司業務支付獎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分拆組織,且本公司不會分拆佣金及/或獎金。
12.6.4. 放棄方需於6個月後方可重新登錄申請成為同好會員。
12.7. 不道德推薦
12.7.1. 不道德推薦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為試圖向其他同好會員取得潛在或新同好會員,或影響其他同好會員移轉至不同推薦人,而誘使、出價或從事不良的競爭行為。
12.7.2. 不道德推薦之指控,必須在登錄日起 90 日內做成書面,並提交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若證 明報告屬實,本公司得將新同好會員或同好會員之組織移轉予其他推薦人、隸屬同好會員或組織,且無須取得現任推薦人或隸屬同好會員核准。於此等情況下,本公司仍擁有最終決定權限。
12.7.3. 本公司禁止「虛偽交易」行為。虛偽交易係指未經授權操縱本公司獎勵計畫,以便能使用不勞而獲的方式,獲取佣金或導致團隊同好會員晉級。虛偽交易的其中一個範例,是在推薦人在非現任同好會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參與人劃歸予該等同好會員,以不勞而獲地取得收取佣金的資格。虛偽交易是不道德與不被接受的行為,且已構成可處以懲罰的違規行為,最嚴重包括終止所有經認定直接相關之所有個人及/或法人的同好會員契約。
12.7.4. 若同好會員從事招攬及/或引誘其它直銷公司成員,銷售或配銷CWAY產品與服務之行為, 則必須承擔遭到其它直銷公司控告的風險。若同好會員遭到提起任何訴訟、仲裁或調解,指 控其從事不當招募其他直銷公司業務人員或顧客之活動時,本公司將不會為同好會員支付任 何辯護成本或法律費用,亦不會針對任何裁判、裁決或和解賠償同好會員。
12.8. 受讓
12.8.1. 受讓資格
(1) 僅限原同好會員或原同好會員公司代表人之法定配偶或子女。
(2) 受讓人為原同好會員註冊該地區之合法公⺠或擁有該地區長期居留權者。
12.8.2. 同好會員之經營權為契約制並非個人財產,經營權契約轉移非遺產繼承,故不適用於遺囑指定繼承。
12.8.3. 原同好會員死亡後,同好會員之權利得於90天內,由該會員法定繼承人提出受讓申請。若法定繼承人為一人以上,則僅限推派一人為代表受讓。
12.8.4. 應提交適當的法律文件給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確保適當完成移轉作業。受讓人必須提供下列資料給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以使依據遺囑規定移轉本公司業務之作業生效:
(1) 填寫及簽署新同好會員契約
(2) 受讓申請書
(3) 原同好會員死亡證明書
(4) 繼承系統表
(5) 受讓人及共有人(配偶)身份證影本 (6) 經公正之繼承人推派同意書
12.8.5. 依據本條移轉之本公司業務的獎金與佣金,皆將整筆支付匯款給被受讓人。受讓人應將收取 所有獎金與佣金款項之收款銀行及帳號提供給本公司。相關款項將會依據當時之業務績效計 算,而非依據達成之最高獎金或水準。
12.8.6. 若受讓人希望終止本公司業務,則必須提交經公證之聲明書,聲明其希望終止業務,並檢附 一份該同好會員之死亡證明書、受託人指派書及/或任何其他適當法律文件的經認證副本。
12.8.7. 基於同好會員一證一號及本守則第12條12.5夫妻應共有一個同好會員之原則,視下表(附表 ㄧ)狀況轉讓之。
| 欲轉讓之同好會員為A(非經理級獎銜以上) | |||
|
受讓人為B\受讓人配偶為 C |
C為非會員 |
C為商城會員或同好會員 |
C為經理級以上 |
| B為非會員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C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若C選擇不成為A經營權 之共有人,則C不受影 響。 若C選擇成為A經營權之 共有人,則C會員註銷, 其組織將上推至原推薦體 系之推薦人個人小組內。 |
|
B為商城會員或同好會員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B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B、C會員註銷,其組織 將上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 薦人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B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若C選擇不成為A經營權 之共有人,則C不受影 響。 若C選擇成為A經營權之 共有人,則C會員註銷, 其組織將上推至原推薦體 系之推薦人個人小組內。 |
|
B為經理級以上 |
B受讓 B同好會員註銷,其組織 將上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 薦人個人小組內。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
||
欲轉讓之同好會員為A(經理級獎銜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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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為B\受讓人之配偶 為C |
C為非會員 |
C為商城會員 |
C為同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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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非會員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C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若C選擇不成為A經營權 之共有人,則C不受影 響。 若C選擇成為A經營權之 共有人,則C會員註銷, 其組織將上推至原推薦體 系之推薦人個人小組內。 |
|
B為商城會員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B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B、C會員註銷,其組織 將上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 薦人個人小組內。 |
B受讓 B會員註銷,其組織將上 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薦人 個人小組內。 若C選擇不成為A經營權 之共有人,則C不受影 響。 若C選擇成為A經營權之 共有人,則C會員註銷, 其組織將上推至原推薦體 系之推薦人個人小組內。 |
|
B為同好會員 |
B受讓 B同好會員註銷,其組織 將上推至原推薦體系之推 薦人個人小組內。 C為A經營權當然之共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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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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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同好會員終止 若同好會員終止其經營權,或未於規定期間申請續約同好會員經營權,本公司將進行銷號。個人小組 將上推給前同好會員之推薦人。
12.10.退出及/或自願終止
12.10.1. 同好會員得於提交書面通知或發送電子郵件予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service@cway.life)後,立即終止其CWAY業務。書面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同好會員退出理由。
(2) 退出日期。
(3) 同好會員識別編號;
(4) 簽名。
12.10.2. 同好會員不得以退出做為立即變更推薦人與隸屬同好會員之方法。自願終止之同好會員,在本公司收到終止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CWAY同好會員,或擁有任何 CWAY事業之任何財務利益或事業機會。
12.11.非自願終止
12.11.1. 本公司保留因(但不限於)下列原因終止同好會員業務之權利: (1) 違反同好會員契約之任何條款與條件。
(2) 違反本政策與程序之任何條款。
(3) 違反獎勵計畫之任何條款。
(4) 違反與CWAY業務有關之任何適用法律、條例或法規。
(5) 從事不道德商業實務或違反公平交易準則。
12.11.2. 本公司將以附回條之掛號郵件,發出書面通知至已知之同好會員的最新地址,表明將終止同 好會員之業務及終止之理由。同好會員有權在收到此等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回應構成 通知所載之終止原因的相關指控或主張。本公司將於收到同好會員回應之日起30日內回應, 以及做出終止的最終決定。
12.11.3. 若本公司決定終止同好會員之業務時,將書面通知同好會員,相關業務將自書面通知日起終 止生效。同好會員有權於收到此等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針對通知終止提出上訴,且應 於收到本公司終止函之日起15日內,將上訴函交付本公司。若未於前述期間內收到書面上訴 資料,將視為確定終止。
12.11.4. 若同好會員即時針對終止提出上訴,則本公司將會檢視其決定,以及其可能認定相關的任何 其他資訊、重新考量任何其他適當行動,並將決定通知同好會員。之後應將本公司之決定視 為最終決定,不再進行後續審核。若未撤銷終止,則終止將自本公司原始終止通知日起開始 生效,且原同好會員將不得繼續使用提及任何關於CWAY產品或服務,或與其相關的名稱、 標誌或標語、標籤、文具、廣告或商業資料。本公司將在終止日起15日內通知有效推薦人。 本公司得全權決定將遭到終止的同好會員之組織,上推至上手第一位會員所有。
12.11.5. 遭本公司終止同好會員資格之經營權,於本公司原始終止通知日起,當月無領取任何事業回 饋計畫之資格。
12.11.6. 未經本公司經理人書面同意及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審核通過,非自願遭到本公司終止之本公 司同好會員,不得在該終止日起12個月內,以其個人、法人或其他任何名義重新申請CWAY 同好會員。
12.11.7. 同好會員非自願終止之退貨請參照本守則「 7.退貨政策與瑕疵擔保條款」辦理退貨。
12.12.取消之效果
12.12.1. 同好會員應在無活動或自願或非自願終止,而遭到取消(合稱「取消」)後:
(1) 該取消月起,不得擁有同好會員原屬組織產生之銷售額的任何相關獎金或獎勵,或與同 好會員先前與CWAY業務相關之任何其他款項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求償或利益。
(2) 有效放棄其得針對原CWAY銷售組織擁有或相關之財產的權利或任何利益,提出任何及 所有求償。
(3) 僅得收取其於取消前,有效參與之完整付款期間的獎金及獎勵,且應扣除於任何非自願 取消前之調查期間扣留的任何款項,以及扣除積欠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款項。
12.13.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條款
12.13.1. 同好會員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1) 同好會員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2) 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同好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同好會員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同好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
(3)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同好會員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同好會員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訂單對該同好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4) 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2.13.2. 同好會員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1) 同好會員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CWAY事業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 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同好會員退貨之申請,並以同好會員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同好會員所持有之商品。
(3)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同好會員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同好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4) 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2.13.3. 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1) 同好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同好會員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同好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同好會員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2.14.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
12.14.1. 同好會員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同好會員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購買商品之退貨申請、受領送回之商品。
12.14.2. 同好會員自訂約日起算30日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同好會員自解除或終止日前30日內購買商品之退貨申請、受領送回之商品。
12.14.3. 解除或終止之同好會員欲退貨者應依據本守則規定返還同好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于本公司之款項,本公司依規定買回同好會員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同好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應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2.14.4. 同好會員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購買商品視同一般商城消費,應屬一般商城購買商品,欲 退貨者應依據本守則7.2瑕疵擔保條款之規定辦理退貨。
12.15.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12.15.1.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下之退貨處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該傳銷商如提出退貨,本公司將不允于退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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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理由 |
訂約日起算天數 |
商品狀況 |
價值減損 |
退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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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退貨 |
0-45天 |
可重新銷售 |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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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退貨 |
46-60天 |
可重新銷售 |
1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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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退貨 |
61-90天 |
可重新銷售 |
3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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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退貨 |
90-180天 |
可重新銷售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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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退貨 |
超過180天 |
不可重新銷售 |
100% |
0% |
懲戒與制裁
13.1. 懲戒行動 正直與公平的態度對同好會員及本公司相關之所有個人的成功至關重要,並能為所有人提供打造成功 事業的公平機會。因此,在認定同好會員違反契約或本政策與程序或獎勵計畫,以及本公司不定時修 訂內容的任何規定時,本公司保留於任何時點,採取懲戒制裁行動的權利。
13.2. 違約之後果與救濟
13.2.1. 懲戒行動可能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
(1) 監控同好會員在特定期間的行為,以確保其遵循規定。
(2) 發出書面警告或要求同好會員立即採取改正行動。
(3) 處以罰款(可能會立即罰款或自未來的佣金或獎金款項中扣除),或扣留佣金及/或獎金,直至解決相關狀況,或至本公司收到同好會員針對未來遵循提供的額外保證為止。 (4) 暫停參與公司或同好會員活動、獎勵或表揚。
(5) 暫停同好會員契約及CWAY業務,達一段或多段付款期間。
(6) 非自願終止同好會員契約及CWAY業務。
(7) 本公司認定為合理解決違規或違約行為造成之傷害的任何其他可行與適當措施。
爭議解決
14.1.1. 若同好會員因為與其CWAY業務有關之任何實務或行為,而對其他同好會員存有不平或抱怨時,本公司鼓勵同好會員直接與另一方共同協調解決。若無法達成協議,則應依據下列規定,直接通報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
14.1.2. 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將為解決此等不平或抱怨的最終管轄單位,且其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並對相關同好會員具約束效力。
14.1.3. 本公司將僅介入與CWAY業務有關之爭議,不涉及各同好會員間與CWAY業務無關的個人衝突或非專業行為。
14.1.4. 本公司不裁決、執行或調解各同好會員間的第三方協議,亦不提供取得外部法律顧問的姓名、資金或建議。
14.1.5. 申訴程序:
(1) 同好會員應直接將書面申訴函(不接受電子郵件)提交給本公司法規遵循部門。信函內容應 載明事件的詳細資料,例如:1違規之性質2佐證指控的具體事實3日期4發生次數5 涉及人員6佐證文件。
(2) 本公司將於收到書面申訴函後,依據下列程序進行調查:
a. 法規遵循部門將會寄送確認收取函給申訴之同好會員。
b. 法規遵循部門將提供控告的口頭或書面通知給受調查的同好會員。若係發送書面通知予同好會員,則該等同好會員應於收到通知函之日起15個營業日內,將與事件有 關的所有資訊送交本公司審核。
c. 法規遵循部門將會徹底調查申訴內容,以及考量其認定相關的所有提交資訊,包括 取自其他來源之資訊。各狀況皆不同,因此決定之適當救濟,亦將視情況而有差 異,且做成決議需要的時間亦將不同。
d. 於調查期間內,法規遵循部門將僅提供進行之調查的定期更新資訊,且將不會提供 任何其他資訊。同好會員於調查期間,針對「進度報告」撥打之電話、寄發之信函 以及提出之要求,將皆不回應或回覆。
14.1.6. 本公司將做成最終決定,並及時通知相關的同好會員。
14.2. 仲裁
14.2.1. 因同好會員契約、本政策與程序,或違反前述項目、同好會員之業務,或本公司與同好會員之間的任何爭議而產生或相關之任何歧見或主張,皆應送交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依據其商業仲裁規則進行具拘束力與機密的仲裁,且仲裁員做成之裁定,得送交具有司法管轄權之任何法院執行。
14.2.2. 任何此等仲裁之勝訴方,皆應有權要求敗訴方賠償所有的仲裁成本與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公費與申請仲裁員之費用。仲裁員之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並對各方具拘束力,且於必要時 得向任何有權管轄法院要求執行。
14.2.3. 本仲裁協議於同好會員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終止後,應持續有效。
14.2.4. 本政策與程序無任何規定,可以限制本公司向任何有權管轄法院申請或取得扣押令狀、臨時 禁制令、初步禁制令、永久禁制令,或其他可取得之救濟,以保障和保護本公司在仲裁或其 他訴訟申請之前,進行仲裁或裁定之後,或在等待任何仲裁或其他訴訟之相關決定或裁定之解釋期間的利益,或其機密資訊。
14.2.5. 不得提起團體訴訟或其他代表訴訟,或私人律師一般訴訟或聯合訴訟,或將任何求償與其他人或集體原告之求償結合。
14.2.6. 本政策與程序以及涉及同好會員和本公司的任何仲裁,皆應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依其解讀,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
14.3. 條文之可分割性 若本政策與程序之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經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僅應區隔該等無效條款,而其 餘條款應維持完整的效力與效果,且應以從未構成本政策與程序之任何部分的方式,解讀該等無效或 無法執行。
14.4. 棄權
14.4.1. 僅本公司經理人有權以書面放棄適用本公司政策與程序。本公司放棄針對同好會員之任何特定違約行為提出主張的權利,不應影響本公司針對任何後續違約行為主張權利之權利,亦不應影響任何其他同好會員之權利或義務。
14.4.2. 同好會員得對本公司提出任何求償或訴訟緣由,不應構成其拒絕本公司執行本政策與程序之任何條款或條件的基礎。
14.5. 繼受方與求償 本契約應對簽約雙方及其繼受方與受讓方具拘束效力,且無損前述各方之利益。
14.6. 標題 契約各條文之標題僅供參考,不應限制或影響其任何條款之解讀。
14.7. 準據法 本政策與程序應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依其解讀。
14.8. 無法執行條款 若契約之任何條款經法庭宣告無法執行或無效時,其餘條款應維持完整的效力與效果。
附件一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華⺠國103年1月29日
華總 一 義 字 第103000137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三條(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四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五條(傳銷商之定義)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六條(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退件及補正)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七條(變更報備、退件及補正)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八條(報備方式及格式之授權依據)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及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十條(應告知傳銷商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一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十三條(參加契約之締結及交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四條(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招募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禁止及限制)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
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七條(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
主要營業所。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
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服務準用之規定)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五條(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第二十六條(接受檢查及提供資料之義務)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七條(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調查之程序)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三十條(罰則二)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罰則三)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第三十二條(罰則四)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第三十三條(罰則五)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四條(罰則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五條(罰則七)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辦理事項之補正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第三十八條(保護機構之設置及授權依據)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公平交易法有關傳銷之規定停止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第四十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二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指事業之名稱、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 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業所,指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第三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第四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業額,指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 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 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指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瑕疵擔保責任之 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
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 品或服務 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
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傳銷商,指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其 他傳銷商。
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可提領之日,指多層次傳銷事業就推廣、銷售之商品備有足夠之存 貨,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證明商品達於可隨時提領之狀態。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包括下列事 項: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傳銷商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傳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國⺠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四、與傳銷商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傳銷商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十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 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全球資訊網。 前項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包括已完成報備名單、尚待補正名單、搬遷 不明或無營業跡象名單及已起訴或判決名單等。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辦理解散、歇業或停業者,主管機關得將該事業名稱自前條報備名單刪除。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前條之受通知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應由本人到場。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 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收受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後,應依提出者之請求掣給 收據。
第十九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三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介
傳保會網址:www.mlmpf.org.tw
